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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平台经营的全部商品都是自营商品,不提供其他经营者商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技术中心,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技术中心设置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 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 代表本公司对外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纠纷、诉讼等事项; 

(五)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五条 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进行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技术中心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七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专利权侵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索。 

(六)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技术中心备案。 

 第八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公司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技术中心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技术中心备案。


 第九条 公司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属本公司,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所有权归属本公司,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成果; 

 2、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成果; 

3、来本公司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 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4、退休、调离或劳动关系终止的员工在离开本公司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成果; 

5、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 

6、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转让、销售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 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公司技术中心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技术中心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公司技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公司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技术中心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技术中心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技术中心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工作时,须签订《遵守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技术中心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公司各部门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竞争中的作用。 

(一) 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技术中心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技术中心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可能侵权,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技术中心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 公司应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上反映。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相应管理部门批准,报技术中心备案。同时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后,经知识产权主管组织论证,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的知识产权,并由专利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一) 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公司专利数据库、各种商业、半商业性检索平台及国内外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形成产品立项报告,经技术中心论证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研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 重大产品研发应在项目立项前、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研究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产出后、投放市场前均应进行查新和检索,形成相应检索书面记录;

(三) 申请专利、确定纳入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资料、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 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 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以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调查工作,并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事项;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知识产权奖励措施;有关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技术中心成员名单及职责说明;知识产权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技术中心依据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九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行政机关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促进本公司可持续发展 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2年 1月 15日起施行。

评价管理规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为维护平台与买家的合法权益及平台运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网站平台非虚拟类商品、服务等评价信息管理。

第二章 定义

2.1评价:指买家在订单交易完成后,可以对交易的订单进行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价,为其他买家在购物决策和平台运营决策提供参考;评价包括买家对交易订单中的商品评价、服务评价和平台的回复内容。

2.2整体评价:指买家针对订单商品给出的评价内容;买家可以在订单完成后15天内进行评价。

2.3单项评价:指买家针对平台及商品等服务内容给出的评价。包括“商品质量、服务态度、物流速度”三个指标,买家可以在订单完成后15天内进行评价。

2.4恶意评价:指买家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的内容进行的评价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评价。

2.5虚假评价:指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评论的行为。

第三章 评价管理及要求

3.1买家可对15天内购买的商品进行评价,同一商品买家最多可上传5张图片和一段视频。

3.2评价及回复内容要求

3.2.1平台发布的评价内容、晒图和回复中不得出现法律法规、平台规则不允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违反广告法、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的。

涉及政治、淫秽色情、暴力、反政府言论、赌博、毒品等内容的。

辱骂或污言秽语。

泄漏他人信息。

非本平台的其他商品,包括但不仅限于平台、商品链接、联系信息等。

图片非本产品、图片为截屏或图片不清晰的。

平台链接、二维码等广告宣传信息内容的。

未经他人同意,涉及使用他人图片并编辑后发布的;

盗用他人图片或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图片并编辑后发布的。

以物质或金钱承诺为条件鼓励、引导买家进行“好评”的营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好评返现、好评免单、好评返红包、好评返优惠券等。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平台管理规范或平台等相关管理规则的。

3.3差评回复

对于买家发布含有文字、图片、视频内容的差评,平台在24小时内进行文字回复处理。

3.4恶意评价处理

3.4.1如果买家存在恶意评价行为的,经判定为恶意评价的,平台有权屏蔽或删除该评价。

3.4.2恶意评价投诉受理范围:

3.4.2.1评价内容含有黄赌毒暴的违法言论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信息的言论。

3.4.2.2买家和平台沟通过程中,买家主动利用中差评要求平台提供返现、优惠券等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或对平台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3.4.2.3评价内容含有与事实不符的负面评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评价信息、同行竞争者的恶意评价信息等。

3.5虚假评价处理

3.5.1经平台判定为虚假交易产生的评价为虚假评价,平台有权屏蔽或删除该评价。

3.5.2平台在收到投诉、举报或获取可信的线索、证据的情况下,会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异常交易情况进行排查,判定是否为虚假交易。

3.5.3平台基于大数据技术,从交易账号、商品价格、交易行为、交易资金、发货物流等多个维度对异常的交易数据进行排查,判定是否为虚假交易。

第四章 违规处理

4.1平台会对评价、回复进行不定时的抽查审核,对于涉及第3.2、3.3项的违反平台管理要求的内容,平台会进行违规处理。

4.2举证恶意评价需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聊天记录、图片、链接等。

第五章 附则

5.1平台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 平台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


细则一、退货总则

    退货必读:

        “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网上商品销售后的退货规定。

        凡“本网站”售出的商品,从顾客收到货品之日起7日内(以发票日期为准,如无发票以网络发货日期为准)退商品须凭有效购物凭证(本网站开据的销售黄单和购物小票)、如已开据发票须同时提供发票可办理退货。(请您务必在包裹中附“便签”注明商品订单号、您的联系方式和退货原因)在符合以上细则的前提下,退货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

    细则二、以下情况不予办理退货:

        事先未在“本网站客服中心”登记退货需求,直接将商品退回,无论何种原因,物流中心将一律拒收。请顾客务必联系客服确认退货后,再将退货品发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①任何非由本网站出售的商品;

    ②任何已使用过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除外;

    ③任何因非正常使用、保管和保养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

    ④以下特殊商品,按国家规定商品一经签收无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a、涉及人身健康的商品:内衣裤、文胸、泳装、睡衣、家居服、保暖内衣、塑身衣、瑜伽服、袜类、饰品、化妆品、香水等;

        b、精密仪器商品、手表、眼镜等

        c、贵重商品:金银珠宝、首饰、工艺品、皮革裘类制品等

        d、经过裁剪修改的成衣及面料等

    ⑤超过三包期限的商品。

    细则三、退货相关费用及款项说明:

①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退货,退货运费由“本网站”承担,顾客需选择快递方式将商品寄回,并垫付快递费用。

②因顾客原因造成的无理由商品退货,本网站将承担寄回退货的配送费,顾客需选择快递方式将商品寄回,并垫付快递费用。

    物流中心在收到顾客“快递”的退货品后1-7个工作日内,受理退货服务。所退商品款项采取“哪来哪去”的方式退至顾客的账户。通常顾客的退款将在15个工作日内到达顾客的支付帐号(视不同银行而定)。

《隐私政策》

 

法律声明

提示条款  :

提醒您:在使用本平台各项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如对本声明内容有任何疑问,您可向平台客服咨询。阅读本声明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声明或其中任何内容,您应立即停止使用平台服务。如果您使用平台服务的,即意味着您认可本声明全部内容。

定义 :

平台:指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端。

本平台:平台经营者的单称或合称,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旗下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公司等。

权利声明  :

一、权利归属除非另有声明,平台内的所有产品、软件、程序、技术、数据及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照片、图片、视频、音频、图表、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所有相关权利)均归或其关联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任何机器人、爬虫等程序或设备复制、传播、展示、监视、镜像、上载、下载平台内的任何内容)。

平台的  Logo  、品牌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以及平台的其他标识、产品和服务名称均为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和其它国家的商标,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使用或作其他处理,也不得向他人表明您有权展示、使用或作其他处理。

二、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侵权盗版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平台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会员发布的商品信息)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客服提出书面通知,收到后将及时处理。

三、责任限制 ,平台对其自行上传的内容在法律框架内承担责任;平台对用户自行发表的言 论、商品信息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平台对部分服务属于电子公告牌(BBS)性质,其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视频等)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并上传,由会员对其提供并上传的所有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户平台转载作品(包括论坛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已经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隐私权政策   :

(下称“我们”)非常尊重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您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时,我们将按照本隐私权政策收集、使用及共享您的个人信息。本隐私权政策包含了我们收集、存储、 使用、共享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的条款,建议您完整地阅读本隐私权政策,以帮助您了解 维护自己隐私权的方式。如您对本隐私权政策有任何疑问,您可以通过平台公布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如果您不同意本隐私权政策任何内容,您应立即停止使用平台服务。如您 继续使用平台的任一服务,即意味着您已同意我们按照本隐私权政策来合法收集、使用、 储存和分享您的相关信息。

一、适用范围

本隐私权政策适用于平台提供的所有服务,您访问平台网站及/ 或登陆相关客户端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均适用本隐私权政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隐私权政策不适用于其他第三方向您提供的服务,例如上的卖家依托平台向您提供服务时,您向卖家提供的个人信息不适用于本隐私权政策。

二、我们如何收集信息

我们收集信息是为了向您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我们收集信息的方式如下:                        

1.您向我们提供的信息。当您注册账户及您在使用平台时提供的相关服务时填写及或提交 的信息,包括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护照姓名、护照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邮编、银行账号及相关附加信息。

2.在您使用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为了提供并优化您需要的服务,我们会收集您使用服务的相关信息,这类信息包括:在您使用平台服务,或访问平台网页时,系统自动接收并记录的您的浏览器和计算机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IP 地址、浏览器信息、访问日期和时间、语言、软硬件特征信息及您浏览的网页记录等数据;如您访问移动网页使用平台服务,或下载或使用或其关联公司客户端软件,可能会读取与您位置和移动设备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型号、操作系统、设备识别码、分辨率、电信运营商等。除上述信息外,我们还可能为了提供服务及改进服务质量、服务个性化等合理需要而收集您的其他信息,包括您与我们的客户服务 团队联系时您提供的相关信息,您参与问卷调查活动时向我们提供的问卷答复信息,以及 您与的关联方、合作伙伴之间互动时我们收集的相关信息。与此同时,为提高您使用平台 服务时的安全性,预防钓鱼网站欺诈和木马病毒,我们可能会通过了解或记录一些您的网 络使用习惯、您常用的软件信息等手段来判断您账户的风险,并可能会记录一些我们认为 有风险的   URL。

3.来自第三方的信息

为了给您提供更好、更优、更加个性化的服务,或共同为您提供服务,或为了预防互联网 欺诈的目的,的关联方、合作伙伴会依据法律的规定或与您的约定或征得您同意的前提下,向分享您的个人信息。         

您了解并同意,以下信息不适用本隐私权政策:

a)您在平台进行交易的有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出价、成交信息及评价等数据;

b )您在使用平台提供的搜索服务时输入的关键字信息;

c)信用评价、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规则行为及已对您采取的措施;

d)  应法律法规要求需公示的企业名称等相关工商注册信息以及自然人经营者的信息。

三、我们如何使用信息

收集您的信息是为了向您提供优质、个性化服务的目的,为了实现该目的,我们会把您的 信息用于下列用途:

1. 向您提供您使用的各项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2.向您推荐您可能感兴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系统向您展示个性化的推广信息,向 您发出产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在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与的合作伙伴共享信息以便他们向您 发送有关其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如您不希望接收上述信息,可通过相应的退订功能进行退 订。                                                                                                                                                     3.我们可能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以预防、发现、调查欺诈、危害安全、非法或违反与我们或 其关联方协议、政策或规则的行为,以保护您、其他我们用户,或我们或其关联方的合法 权益。                                                                                                                                                 4.我们可能会将来自某项服务的个人信息与来自其他服务的信息结合起来,用于为了给您 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使用,例如让您拥有更广泛的社交圈的需要而使用、共享或披露。

5.经您许可的其他用途。

四、我们如何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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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先获得您的同意或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

3.向关联方分享您的个人信息。

4.向可信赖的合作伙伴提供您的个人信息,让他们根据我们的指示并遵循我们的隐私权政 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应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为我们处理这些信息。                                             

5.如您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6.为维护及其关联方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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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您的个人信息保护

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努力采取各种合理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您的信息,以防信息的泄漏、毁损或者丢失,包括但不限于SSL、信息加密存储、数据中心的访问控制。我们对可能接触到您的信息的员工或外包人员也采取了严格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们签署保密协 议,根据岗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权限控制,监控他们的操作情况等措施。

您的账户均有安全保护功能,请妥善保管您的账户及密码信息。将通过向其它服务器备份、对用户密码进行加密等安全措施确保您的信息不丢失,不被滥用和变造。尽管有前述 安全措施,但也请您理解,由于技术的限制以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行为,在互联网上不 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安全。

请您妥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仅在必要的情形下向他人提供,并且对此行为产生的后果 承担责任。在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所提供、上传、或发布的内容和信息(比如照片),可 能会泄露您的敏感个人信息,请您慎重考虑是否在使用使披露。如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 泄密,尤其是你的账户及密码发生泄露,请您立即联络客服,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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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同订立的步骤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合同订立的步骤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合同订立,指的是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订立的步骤: 

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3、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总之,应对合同订立的步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合同订立的步骤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师365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商城服务协议说明 

为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让您能享受到更为便捷、周到的服务,温馨提示: 

一、请您关注以下注意事项,这将关系到您是否能够顺利的提交订单并购买相关商品,如您未能按如下要求操作,您提交的订单可能会被判定为异常订单,而遭到取消。 

(一)

1. 商城非常重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凡涉及用户姓名、电话、详细地址、电子邮箱、帐号等个人信息的,商城都将予以严格保密,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时; 

 (3)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必须披露时; 

(4)为使商城工作人员、物流服务商、第三方商家、供应商或商业伙伴能向商城提供服务或代表商城执行某一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物流配送、市场营销、市场研究、客户服务、抽奖活动,供应商城商城目前或未来向用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必须披露时; (5)为维护商城的合法利益而必须披露时。 

(二)用户义务 

2. 用户使用商城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户承诺,绝对不会通过商城发送或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不文明的信息,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7)恐吓、侮辱、攻击、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利用本网站从事洗钱、窃取商业秘密、窃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9)发布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 用户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城有权视情节的严重采取警告、限期改正、暂停服务、取消订单、禁止交易、关闭帐号、永久禁止注册等措施,给商城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商城有权采取一切合法的诉讼与非诉讼手段进行索赔;用户行为构成犯罪的,商城有权通知和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查处。 

二、商品信息与商品价格 1.本网站的商品信息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动,商城不作特别通知。商城将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使网站内展示的商品参数、说明、库存、限购数量等商品信息尽可能准确、详细,但由于网站上商品信息的数量极其庞大,且受互联网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本网站不排除部分信息会存在滞后或差错的可能性。您确认:对此情形您表示知悉并理解,并同意不追究商城的相关责任。商城欢迎纠错,并会视情况给予纠错者一定的奖励。 2. 本网站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但您应当了解并同意,商城的商品价格信息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动,因此商品成交价格须以商城确认您提交订单结算时的价格为准。 

三、订单成立及履约基本规则 当您下订单时,请您仔细确认所购商品的名称、型号、颜色、价格、数量、规格、收货人姓名、电话、详细地址等信息。收货人与您本人不一致的,收货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视为您的行为和意思表示,您应对收货人的行为及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订单履约,双方约定如下: 1. 您申请成为商城网站会员时,应自行向商城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用户信息,并且当您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更新。如果您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详尽,您须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及后果,并且商城保留法律允许范围内独自决定关闭、删除用户帐户的权利。 (1)商城所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对该商品进行展示及对您购买的邀请; (2)订单提交成功的信息是系统自动生成,并非商城对您要约的承诺。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发货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您我们已将您订购的商品发出时,才构成我们对您的订单的接受,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商品,而我们只向您发出了其中部分商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或短信,那么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仅就该部分商品成立。 (3)在与您的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商城与第三方商家均有权取消相关商品的订单,订单取消后,您已支付的款项将退回至您的付款账户。 (4)商城无法保证您提交的订单信息中希望购买的商品都会有货,如您预购买的商品发生缺货,您有权取消订单。 

 四、禁止代购销售与异常订单处理 1. 商城作为定位于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网购平台,为保护广大个人消费者权益,商城不允许代购销售。代购是指通过购买商城的商品并将其转售给直接客户的行为。您同意并确认,会严格遵守商城“禁止代购销售”的相关规定,若违反此规定,商城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订单、禁止交易、删除帐号等措施,同时,商城保留追究违规用户责任的权利。 2. 您同意并确认,在商品未出库或未签收之前, 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商城有权单方面原路退款到支付人账户,并取消订单: (1)订单为非正常流程产生; (2)订单生成后,因该用户的帐号权属产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并且商城收到相关凭证; (3)订单生成后,订购人或付款人对交易提出异议,并且商城收到相关凭证; (4)订购人的用户帐号违反限购规定,或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多个用户帐号下单,虽然单个帐号未违反限购规定,但通过订单的金融支付账号、收货地址、下单IP地址、联系电话等判断实际购买人为一人或与此人有紧密关联,且多笔订单合计购买数量违反限购规定的; (5)其它商城认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刷单的情形。 

五、配送 1. 为了快速准确地进行商品配送,您需填写详细准确的收货人姓名、收货人电话、收货地址等信息,并保持通信工具畅通。请您在收货前验视所送货物,当您或您指定的收货人、代理人在配送单或其他凭证上签字,即视为您完成收货,并认可收货商品。如果因为您填写的收货人姓名、收货人电话、收货地址等信息错误,导致将货物交付给非您本意的收货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您自行承担。 2. 因如下情况造成订单延迟配送或无法配送的,商城不承担配送责任,并保留单方取消订单的权利: (1) 您提供的收货信息不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2) 货物送达后无人签收; (3) 和收货人联系不上时,如收货人电话停机或不接听电话; (4) 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例如:自然灾害、交通戒严、骚乱、突发战争等。 

六、用户评论与提交信息 1. 用户可以在商城上传图片、发表评论、提出意见和其他内容,前提是其内容不是非法、淫秽、威胁、诽谤、侵犯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或以其它形式对第三方构成伤害、侵犯或引起公众反感的,也不包含软件病毒、政治宣传、商业招揽或任何形式垃圾邮件的。商城拥有保存、编辑、删除这些内容和通知或协助政府部门对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的权利。另外,因一些不可控原因,商城不对您发布信息的储存失败负责。 2. 如果您在商城上传图片、提交评论、张贴内容或提交材料,除非我们另行说明,您同意授予我们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和完全的再许可权的下述许可:在全世界范围内任何媒体上使用、转载、修改、改编、出版、翻译、创作衍生作品、分发和展示这些内容。 

七、拒绝提供担保 用户明确同意信息服务的使用由用户个人承担风险。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商城不对本网站上的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或服务作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声明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商城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都不作任何担保。 

八、责任限制 1. 商城在“按现状”和“按现有”的基础上为用户提供合法的、健康的产品及服务,但是用户应对其使用商城自行承担责任及风险,商城在任何情况下不对因使用或不能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特殊的、意外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本站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的还是其他责任,均不会超过您的订单金额。 

九、协议更新及用户关注义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网站运营需要,商城有权对本协议条款不时地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协议一旦被张贴在网站,新协议立即生效并代替原来的协议。用户有义务不时关注并阅读最新版的协议及网站公告。如用户不同意更新后的新协议,应立即停止使用商城网站服务,新协议中的变更事项对用户不产生效力;如用户继续使用商城网站服务,即视为完全同意更新后的协议。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条被视为废止、无效或因任何理由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任何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适用之有效法律。如发生本协议与适用之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有效条款继续有效。如缔约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